在学校误伤同学,责任如何承担?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慎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近日,嘉兴市海宁法院长安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明与小刚是同班同学,某日课间休息时,小明向小刚借作业本进行抄袭。课代表开始收作业时,小明仍在“奋笔疾书”,不肯将作业本归还小刚。眼看自己的作业要迟交,情急之下,小刚从背后按了小明的头,试图拿回自己作业本,没想到不慎之下,小明面部直接磕在了书桌上,导致牙齿折断送医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明的牙齿需要接受断冠再接术恢复牙体外形,并进行根管治疗,且成年后还要再予以冠修复。
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商议赔偿事项未果,最终小明在父亲的协助下,一纸诉状将小刚及小刚父亲、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与小刚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平日并无矛盾,当天也未发生争吵,本次事故的起因是小明抄袭小刚的作业拒绝归还,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小刚的行为虽然本身不存在恶意,但因其讨要作业方法不当,损害了小明的身体健康,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内,事发突然学校无法预计,事发后老师也及时通知了家长送医治疗,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明治疗费的80%,赔偿费用先从小刚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刚监护人支付。小明自行承担20%损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小明可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受伤是否因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导致的。判定完因果关系,则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和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者: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通讯员 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