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头”杨某获刑!大庆高新区法院宣判

2024年6月的一天,小琦(化名)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一条有偿献血信息。他一直有献血的想法,生活拮据的他,也想从中获得一定利益,于是就添加了信息发布者的微信。后经过简单的沟通,他就按照对方要求完成400cc全血的采集,交出献血证后,获得400元“好处费”。

殊不知,此时的小琦,早就掉入了非法买卖血液的利益链。

“上线”寻找病人、与其本人或家属谈好价钱,“下线”四处招募卖血者实施卖血行为,上下勾结形成一条非法买卖血液的利益链。

案例回放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一起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

被告人杨某与尹某(另案处理)原系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家政工作中,尤其在医院等场所发放家政小卡片的过程中,他们二人详细了解到互助献血供求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对献血者与患者间的“亲友关系”核查不严的制度漏洞,发现了“生财之道”。

为了获取不义之财,2024年6月2日至同年6月7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尹某,一同来到大庆某医院和某血站等处,寻找有血液需求的患者,然后再根据患者需求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发布有偿献血信息,寻找“血源”。

找到卖血者后,尹某带领前往血站,并告知对方如何按照其要求的方式献血和填写互助献血单,由指定患者使用其血液。用血者将用血费用支付给杨某,杨某留取部分作为好处费,剩余钱款支付给卖血者。

一般情况下,400cc的全血,杨某向卖血者支付300-400元不等的“好处费”,杨某则以至少800元价格同患者结算。经核实,杨某非法组织唐某、小琦等三人向他人出售血液,杨某以此非法获利1050元。后来,因被他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

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与另案处理的尹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故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血液管理制度,避免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法官说法 

血液是生命源泉!它承载着希望与生机。而非法买卖血液,则是对生命的亵渎,每一滴非法交易的血液,都可能是疾病的传播载体,给受血者带来无尽的痛苦,卖血者也可能会因操作不规范而损害自身健康,或在利益诱惑下陷入更危险的境地。

另外,对于献血,我国实行的是无偿献血制度,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有关法律也明令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给这份爱心“明码标价”,以“低采高卖”的形式赚取不义之财。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无偿献血制度,扰乱了国家采供血秩序,还危害到血液质量,抬高了患者用血成本,使献血者为追求利益而盲目献血,进而导致“健康危机”。因此对于非法买卖血液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予以严厉的打击。

在此提醒,非法组织买卖血液行业,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广大群众对此要树立起正确的法治理念,坚决抵制非法买卖血液,决不轻信陌生人的利益诱惑,决不轻易参与未知来源的献血活动。同时,若发现此类违法行径,也要做到勇敢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我们用行动捍卫生命尊严,维护法律尊严,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献血环境,让血液在合法、有爱的环境中流淌,守护每一个生命的希望!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