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法院发出《监护权证明书》 为当事人行使权力提供便利

南海网10月2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日前,记者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一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案件后,向案件当事人发出《监护权证明书》,为当事人行使权力提供便利。

该案申请人覃某系被申请人陈某的配偶,陈某于2023年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续一直为无意识状态,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解决陈某的监护问题,覃某于今年申请认定其为陈某的监护人,秀英区人民法院经过全面调查评估陈某家庭成员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指定覃某为陈某的监护人。宣判后,秀英区人民法院向覃某发出《监护权证明书》。《监护权证明书》的制发,使监护人可以更好、更便捷的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最大限度提供便利。

据悉,该份《监护权证明书》是秀英区人民法院继《离婚证明书》后的又一便民利民创新举措,在有力保障特别程序案件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充分体现司法审判的人性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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