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别让“废弃鱼塘”成为“暑期溺水”高危场所

暑假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池塘、水库、河流、海边等都是学生溺亡事故的高发区域,容易产生相关侵权责任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暑期鱼塘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未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鱼塘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中,小学生溺水身亡的地点是一个废弃的鱼塘。但是,鱼塘是废弃的,可是责任不能废弃。法院查明,鱼塘浅的地方约1米左右,深的地方1米7左右,废弃后未进行管理,未设置防溺水标志、围栏等防护设施。因此,法院判决“废弃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鱼塘都已经废弃了,为何还有承担责任?主要的问题出在鱼塘废弃之后没人管理,既没有设置防溺水的标志,也没有安装防范的围栏。“废弃鱼塘溺水担责”,有人说,鱼塘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点冤枉。其实不然,鱼塘可以废弃,责任不可能废弃。这种判决是一种警钟长鸣。

通过公开的报道,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很多“废弃鱼塘”是导致暑期溺水事故的高危场所。尤其是在农村,会存在不少类似的“隐患之地”,有“废弃的鱼塘”“废弃的藕塘”“废弃的机井”“废弃的灌溉设施”等等。孩子放了暑假之后,“废弃的鱼塘”“废弃的藕塘”往往会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而“废弃的机井”“废弃的灌溉设施”则容易导致孩子落入其中,不乏有因此丢掉性命的。这些“危险的设施”即使废弃了,即使不用了,即使闲置了,可是也需要监管起来,尤其是其拥有者。否则就会成为“噩梦开始的地方”“悲剧上演的地方”。

重庆这起案例的判决,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它警示我们:农村的“废弃的鱼塘”“废弃的藕塘”“废弃的机井”“废弃的灌溉设施”可不是闹着玩的,出了事情那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要妥善处置“废弃的鱼塘”“废弃的藕塘”“废弃的机井”“废弃的灌溉设施”。

一个方面是,对于“废弃的鱼塘”“废弃的机井”等等,如果确定不再使用了,就应该进行填埋。如果还有使用的价值,在闲置期间则需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么需要设置明显的提醒标志,要么应该安装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而不是任由其“风吹雨打”。

当然,对于孩子的家长而言,这需要约束引导好自己家的熊孩子,孩子在这些地方溺水或者是受到了伤害,获得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伤害。安全教育不可“敞开口”。别让“废弃鱼塘”成为“暑期溺水”高危场所,希望各地基层组织引以为戒,尽快梳理安全隐患,管好“废弃的鱼塘”“废弃的机井”!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 郭元鹏

责编:沈素芬【责任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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