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印发
2025年1月1日起,山东省药监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印发的《山东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旨在进一步明确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要求,推动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高质量开展。
《办法》共1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整合与细化,明确了监测范围、监测机构和监测单位职责及各项工作要求。
《办法》指出,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单位应当建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对发现的药物滥用者进行登记并上报药物滥用信息。药物滥用监测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可通过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或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分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他重点监测药品处方情况,分析可能存在滥用的患者和药物。
《办法》强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各地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加强药物滥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程度。同时,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格中涉及药物滥用者的隐私信息保密。
山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药物滥用监测的管理,保证药物滥用监测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